紹謨紀念體育館-管理辦法

淡江大學紹謨紀念體育館管理辦法
 
95.05.26 第99次行政會議通過
95.07.10 室秘法字第0950000027號函公布
96.03.16 第10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03.23 校秘字第0960000651號函公布
100.06.01 第1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8.04 處秘法字第1000000005號函公布
100.12.02 第12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12.14 校秘字第10000036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及充分利用紹謨紀念體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館範圍如下:
一、運動場地:柔道/武術室、舞蹈室、桌球室、重量訓練室、羽球場、排球場、籃球場。
二、教室:一般教室、代表隊訓練室、運動傷害防護室。
三、辦公室:行政辦公室、教師研究室、教師休息室、體育器材室、學生社團辦公室。
四、會議室及貴賓室。
運動場地及體育事務處所轄教室、辦公室由體育事務處負責管理;一般教室由教務處負責管理;學生社團辦公室由學生事務處負責管理;其他空間由總務處負責管理。
第三條    本館開放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生及其他經核准之人員。運動場地週一至週五未排課及未被借用之時段,開放校內人員自由使用。因特殊原因需於假日借用或逾時借用者,須事先報請核准。
第四條    本館運動場地使用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校體育教學。
二、本校體育事務處主(承)辦之活動。
三、本校運動代表隊訓練。
四、本校各單位(含系學會及社團)辦理之活動。
五、校外單位借用。
第五條    本館開放時間:
 
期間時間   
                     開館 / 閉館                    開放使用   
教學日  週一至週五07:50/22:10     08:00至22:00   
考試週  週一至週五07:50/17:10     08:00至17:00   
寒  假   週一至週五07:50/17:10     08:00至17:00   
暑  假7月至8月
            週一至週四07:50/16:10      08:00至16:00   
其        他 
            週一至週五07:50/17:10      08:00至17:00   
假日及夜間不開放 
第六條    本館於每日閉館前十分鐘進行廣播,館內人員應迅速出館,逾時出館或未經體育事務處核准留滯館內者,一律依規定送相關單位議處。
第七條    本館之使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進入本館桌球室、羽球場、排球場及籃球場等場地運動或活動者,應穿著運動服及運動鞋,並事先清潔鞋底,禁止穿著皮鞋或高跟鞋等會損壞球場地面的鞋類,但地面已鋪防護地墊及地毯時不在此限。
二、進入本館重量訓練室、舞蹈室等場地運動或活動者,應脫鞋或著室內專用軟底鞋。
三、本館內禁止赤膊及著拖鞋。除柔道/武術室、舞蹈室及重量訓練室外,禁止赤腳。
四、本館內舉辦各項活動之音量不得影響鄰近教學、研究及辦公。
五、本館內除飲水(不含飲料)外,辦公室、會議室及貴賓室以外地區一律禁止飲食並不得攜帶相關物品進入,經管理單位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本館內禁止吸煙、嚼檳榔、嚼口香糖、造成環境髒亂、燃放鞭炮、施放煙火及其他違反公共安全之行為。
七、本館內禁止攜帶寵物及違禁品。
八、本館內各項設施、電器設備(含照明、影音視訊及空調)及器材等均須依規定借用並遵守其使用規範,禁止擅自啟用或任意搬動。
九、本館未經體育事務處許可,禁止塗鴉、場地劃線、增設標誌、擺設攤位、張貼或懸掛宣傳性物品。
第八條    本館之借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借用之場地為木質地板或PU材質地面者,借用者須負地板防護責任。凡著鞋入內者,應依規定著適宜的鞋底進入,否則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任。
二、借用者未經核准,禁止有販售門票或展售商品之行為。
三、借用者未經核准,不得變更活動項目或擅自轉讓使用權。
四、借用者應愛惜維護本館之各項器材及設施,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五、借用者如有使用電器設備者,應遵守該場地之用電容量限度,如因用電過量而造成斷電或設施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六、借用者如需作現場錄影、轉播、錄音者,應自備相關設備,且其攝錄內容不可有損本校形象,否則依法追訴其責。
七、借用者應於借用時限內恢復場地原狀,經管理單位查明已恢復原狀且確實無損壞情形時,無息退還所繳保證金。否則本校得動用此保證金僱工處理,借用者不得有異議。
八、經核准於借用場地飲食者,應依本校規定做好垃圾分類及廚餘回收,否則本校得動用所繳保證金逕行處理,借用者不得有異議。
九、借用者對於活動場地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交通及為參與活動人員所為之必要保險等事宜,應訂有周延計畫並確實執行,且於事前自行洽妥治安單位後以書面通知本校,必要時須派人專責管理。如因規劃不當而造成意外事故,借用者應負全責。
十、借用者因故放棄借用時,應於使用場地一週前通知管理單位,否則沒收保證金。
十一、本校因特殊事故必須使用場地時,管理單位得於一週前通知借用者終止借用,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借用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十二、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使用者,本校得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第九條    本館之借用及收費,依下列規定:
一、校內單位借用時,應檢附申請表、活動計畫書(社團應另附經學務處核准之活動申請書),系學會及社團應另附申請人之學生證,於使用場地三週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准而自管理單位通知日起三日內繳交相關費用後,始能使用。活動結束後,經查明場地已恢復原狀且無損壞情形後,始發還證件。
場地之借用逾核准時間者,本館將照收費標準之兩倍按時段追加收費。收費標準及方式另訂之。
二、校外單位借用運動場地時,應於使用場地三週前備文提出申請並經校長核准後,自管理單位通知日起三日內派員檢附申請表、核准文正本、活動計畫書至管理單位辦理借用手續並繳交保證金及各項費用後,始能使用。活動結束後,經查明場地已於當天恢復原狀且無損壞情形後,無息發還保證金。
場地借用逾核准時間者,本館將照收費標準之兩倍按時段追加收費,並得由保證金先行扣除,不足額之費用應由借用者補足。場地借用收費標準另訂之,保證金以活動時段收費標準之兩倍計費。
三、借用者申請退費,可於本校上班時間內辦理。
第十條    借用者應遵守各場地使用細則之規定,如嚴重違反相關規定,得隨時停止其使用權益,所繳費用予以沒收;若涉法律責任者,另移送法辦;若涉損壞建築或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本館內如有衝突事件發生,傷人者應自負法律責任,並依本校規定送相關單位議處。
第十二條    本館內各運動場地之使用細則由體育事務處另訂並公告於各運動場地;一般教室之使用,依教務處訂定之教室上課規則;社團辦公室之使用,依學生事務處訂定之管理實施要點;會議室之使用,依總務處訂定之國際會議廳管理借用規則。
第十三條    本館閉館後採門禁管制,其電腦門鎖刷卡之申請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學生社團人員之申請,由學生事務處審核彙整處理。學期間,學生社團人員如已喪失原申請資格、不具在學身分或有行為異常具危害公共安全者,由學生事務處及時處理,以維護本館安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